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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干警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24 09:53:19 打印 字号: | |
  各部门、人民法庭:

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保护广大干警的身心健康,不断增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圆满完成全年法院工作任务,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科右中旗直、苏木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就干警带薪休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统筹安排,科学组织实施干警休假。各部门要结合工作总体部署,在充分尊重干警个人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本部门人员年度休假计划,既要保证干警得到及时必要的休整,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精神,又要确保各项业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干警休假期间的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人统筹分配和安排。

二、严格管理,严格办理休假审批手续。干警申请年休假,必须办理休假审批、登记等手续。由干警按照休假计划,提出申请,逐级报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报政工科审核备案,未经审批不得休假。对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休假的干警按照旷工掌握,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三、休假时间严格按照《科右中旗旗直、苏木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休假条例》的具体规定时间掌握:

(一)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三)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年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

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请病假累计3

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

以上的。

(四)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

安排,不跨年度安排。

特此通知

            科右中旗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来源:政工科
责任编辑:政工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