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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陈官司”能打出法治意义来吗
  发布时间:2015-06-24 09:41:29 打印 字号: | |
  2015年6月18日的《人民网》刊登了一则以《北京海淀法院受理洪道德起诉陈光武诽谤罪案》为标题的新闻,说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教授洪道德认为陈光武在博客、微博发表的文章捏造事实、损害其名誉,且浏览、转发量远超法律规定,因此洪道德提起刑事自诉,请求追究陈光武诽谤罪的刑事责任。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自诉人洪道德诉被告人陈光武诽谤罪一案”。

随即,该新闻又介绍:“4月28日,山东高院召开了聂树斌案听证会。洪道德作为法学专家代表,是聂树斌案件听证会听证成员,会后,媒体引用了洪道德对于此案的部分观点。陈光武在微博中对这些观点表达了不满。洪道德在自诉状中称,今年5月2日,被告人陈光武在其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上发表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文章。在该文中,被告人陈光武多处捏造损害自诉人洪道德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散布。如:‘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很多人说您很坏’等等言论。根据自诉状,截止2015年5月14日证据保全之日,上述博客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12779次,微博被点击、浏览达到65878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14.7倍;博客转发183次、微博转发2939次,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5.2倍。现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陈光武诽谤罪的刑事责任。17日,陈光武律师在微博里对被诉做出回应,称‘没诽谤他人,不删除’”

笔者对于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究竟谁是谁非,暂不作评论。为何暂不作评论?相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到时候自然会给予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案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只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时不带有任何的政治色彩,并不受任何所谓的“政治因素”干扰与影响,就必定会给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一个公正的裁判结果。

为了让本文的标题显得简约明了,而不是拖里拖沓地像火车皮车厢那么冗长,笔者把日前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一案简称为“洪陈官司”。简称为“洪陈官司”,这样,读起来会比较方便些。笔者首先做个声明:笔者与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诉讼法洪道德教授以及陈光武律师均不认识(与陈光武律师仅系普通博友而已),我与他们二人从未照过面、更是从未有过过节或交情。我以为:法律人评论事件或某个案件时,需要跳出某种思维框框,不应死死地把眼睛盯在某些事物的表象上,而应当是透过事物的表象细心观察、研究该事物有可能存在的某种深层内核。

值得肯定的是,“洪陈官司”并不是由公权力机关介入而生成,而是由洪道德教授自诉才有了这么一个是否“涉嫌构成诽谤罪”的案件。公权力机关未介入,而是由洪道德教授自诉,说明国家这方面或正在进步,而不是像之前那样,有不少的本应当由涉事官员们提起自诉的“诽谤罪”案件,却是由公权力机关大包大揽、直接替代涉事官员们给办了。另一个方面值得肯定的是,有诉必立,亦彰显司法有进步。但案子立起来了,未必就意味着起诉的人的官司就必定会赢。因此,自诉案件的自诉原告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免得到时候官司败诉了,心理上承受不了,而且名誉上又有可能会更加受损(除非是这场自诉官司系由公权力机关的策略安排)。

俗话说“清者自清,浊者自浊”。应该说,“洪陈官司”的意义不在于他们二人究竟是谁输谁赢,而是在于他们二人谁输谁赢了之后会给中国的法治进步与倒退产生或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我看来,就洪道德教授自诉陈光武律师“诽谤罪”案,或许会给国家与社会带来至少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或许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聂树斌案最终能够回归公正;二是检验两高对于诽谤罪的扩大司法解释究竟是不是属于恶法问题。而不仅仅是洪道德教授告陈光武律师这么简单。为何要这样说呢?原因是,两高对于诽谤罪的扩大司法解释是基于国家“法治建设”之名义而作出司法解释的。而两高的这一司法解释是否的确基于国家的“法治建设”之名义而作出,有必要通过“洪陈官司”来检验。毕竟,法治对于中国社会以及老百姓们来说,太重要、太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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