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4日,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对受理的首列“伪基站”乱发广告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赵某构成被告人赵磊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赵某是一位外来科右中旗投资的个体经营者,2014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伙同祖某为将自己在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的“九度龙虾”烧烤店出兑,花费9500.00元的价格从网上购买了一台伪基站设备(主机、笔记本电脑、手机及天线组成),通过车载设备的方式向科右中旗范围内的手机用户发送广告短信9000余条,随后在2014年3月份,被告人赵某又将伪基站设备提供给祖某,祖某在科右中旗、突泉县、乌兰浩特市、开鲁县等地以谋取利益为目的多次利用伪基站向不特定的手机用户发送各类宣传广告短信。发送非法短信164478条,影响164478台用户的正常通信,累计影响用户通信时间达1370小时。
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显示,伪基站的运行会造成用户手机信号被间歇性反复连接到伪基站上,导致手机无法正常使用通信运营商提供方的服务,手机会暂时脱网后恢复正常,每次会持续至少一分钟以上。另外伪基站的运行还会导致手机用户频繁更新基站位置,使得该区域的无线网络资源紧张并出现网络拥堵现象,严重破坏通信安全。
庭审现场,被告人赵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同时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利用伪基站发广告短信是违法的,现在十分后悔,希望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科右中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与他人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伪基站),非法占用公用电信通信频率,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属共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发布商业广告要选择合法渠道,选择正确的宣传方式,违规利用“伪基站”发送广告,会害人害己。